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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穎孟 /【 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公園集會遊行應比照道路辦理】2019.11.08.台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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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公園集會遊行應比照道路辦理

在全台制度上,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公民在道路申請路權,都只會收取保證金,不會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特別的是,只要場地變成公園,就要依時段收使用費,一天下來動輒上萬元,而不是保證金制度,顯得標準十分不一。

這種狀況除了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有不當限制外,也讓人民申請場地時無所適從,更有違台北市向來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人權、多元開放等價值。

而根據公園處資料,近兩年來公園場地使用費收入都在一千多萬元左右,其中屬於集會遊行的部分,只佔1%,所以「公園免收集會遊行使用費」對財源收入影響不大。

因此我要求市長針對公園集會遊行,可以比照道路標誌,免收使用費,市長則馬上回覆我「使用者付費」,乾脆道路也要收費。

但我提醒市長,這不是使用者付費的問題,因為我在詢問同樣北市府的道路主管機關新工處為何不收取集會遊行道路使用費時,新工處回覆我:憲法第十四條以及大法官解釋提到國家應該要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因此不收道路使用費,避免增加民眾負擔。

同理,在同樣的理論基礎,公園應該也要比照道路來保障民眾權利才是。最後市長也承諾會請相關局處研究這樣的方案。

很謝謝市府正視這樣的問題,台北市作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的首都,若有不合理的陳舊規定,台北市理應當站在領頭羊的角色,改變這些窠臼。希望這個問題,最後會有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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